1.起重量Q——安全正常工作所允許的Max起吊貨物的質量。(kg、t)
※ 起重量不包括吊鉤、吊環等吊具的質量。
※ 起重量包括抓斗、電磁鐵、集裝箱吊具、料桶等吊具的質量。
※ 起重量較大的起重機常有兩套起升機構,起重量大的為主起升機構或主鉤,較小的為副起升機構或副鉤。副鉤起重量為主鉤的1/5~1/3,如125/32t;350/75/15t。幅鉤的起升速度較高,可以提高起重機的生產率。
※ 起重量隨幅度變化的起重機,起重量為Min幅度時的Max起重量。
※ 有的起重機用“載重力矩”(Q×R),參數決定了起重機在工作過程中抗傾覆穩定性的能力。
※ 起重量應符合系列標準(GB783-65)0.5、1、3、5、8、10、16、25、32、40、50、63、100、200、500等
※ 確定:
起重量一般由使用部門根據需要提出,其數值須符合起重量的系列標準。
對于港口起重機的起重量:
件雜貨:以經常起吊的重件為主要依據。
散貨:根據生產率和有關機構的工作速度確定。
2.幅度R(外伸距L)
旋轉臂架類起重機:旋轉中心至吊具中心線的水平距離。
非旋轉臂架類起重機:臂架下鉸點至吊具中心線的水平距離。
外伸距——對橋式卸船機而言,臨水側的軌道中心線至吊具中心線的Max水平距離。
確定:
幅度和外伸距與裝卸對象的尺寸有關,如船寬、艙寬等。
幅度和外伸距與裝卸工藝有關,如是否需要過駁作業。
幅度和外伸距與臨水側軌道中心至碼頭邊緣的尺寸有關。
幅度和外伸距與軌距及旋轉軸線位置有關。
3.起升高度H
吊具下位置至上位置之間的垂直距離。
裝卸起重機一般有軌上、軌下或水上、水下起升高度
即H=
確定:
※ 取物裝置自身高度的影響(如吊鉤、抓斗)。
※ 貨物本身高度及索具的長度。
※ 所需跨越障礙的高度。
※ 船舶的空載高潮及滿載低潮時吊具能到達艙底。
※ 浮吊船傾斜的影響。
4.軌距、跨度和基距
軌距——有軌起重機或起重小車行走軌道中心線間的距離
軌距的大小取決于跨越鐵路線的數目,單線6米,雙線10.5米,三線15.3米。
跨度——對橋式起重機而言,起重機運行軌道中心線的距離。依廠房和貨場的寬度而定。
基距——沿軌道方向,兩支腿中心線的距離。
5.工作速度V
——額定工況下(額定載荷,原動機額定轉速和轉矩),各工作機構的速度。
起升速度——取物裝置的運動速度。
變幅速度——取物裝置從Rmin~Rmax的平均線速度。
回轉速度——起重機轉臺的轉速。
運行速度——起重機或小車的行走速度。
確定:
※ 根據作業性質的要求:
※ 前沿機械速度要高,后方機械速度較低,非工作性機構,速度較低。
※ 根據運行距離的要求:
運行線路較長的速度要高,運行線路短的速度較低。
生產率Q——單位時間內吊運貨物的總噸數。它表明了起重機工作性能的綜合指標。
蘇公網安備 32020602000625號